男子王某,一次性付款39.6106万元买了一套住宅,让他没想到的是,开发商逾期交房713天。在万般无奈之际,王某一纸诉状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告上法庭。日前,双台子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逾期交房的违约金28242元。
58岁男子王某,家住双台子区,是一名个体户。2015年9月初,王某看中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楼盘沙盘,便决定购买一处住宅。同年9月8日,王某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
双方约定王某购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建的、位于双台子区某小区15幢2单元801室、建筑面积91.42平方米的住宅一处,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总房款39.6106万元。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在2016年6月30日前将该商品房验收合格,并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王某使用,逾期超过180日后,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随后,双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签字盖章。王某支付全部房款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能按期交付商品房,王某于2018年6月14日领取钥匙,办理入住手续,被告逾期交房共713天(2016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14日)。
2020年4月1日,王某一纸诉状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立即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合计28242元,并承担诉讼费。
经审理,双台子区人民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王某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合同中对被告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违约金支付标准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被告庭审中辩称其在2017年10月30日前已经通知原告领钥匙,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支持,故对被告的抗辩理由,法院不予采信。
日前,双台子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逾期交房的违约金28242元(396106.00元×713天×0.1‰)。案件受理费506元,减半收取253元,由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